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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

发布时间:2024.09.19

 

一、什么是门诊特殊疾病?

答:门诊特殊疾病(简称“门特”)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二、怎么样才能享受门特?

答:办理门特不需要另外缴费,享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只要通过门特认定并申请门特治疗就可以享受待遇。

注:享受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皆为享受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哪些疾病可以办理门特?

答:第一类: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第二类:高血压病、糖尿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帕金森氏病、硬皮病、地中海贫血、干燥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度骨质疏松;

第三类: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青光眼、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

第四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脏病、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普拉德-威利综合征、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四、门特怎么办理?

答:门特可通过以下步骤办理:

第一步:参保人员向认定机构申请门特病种认定,市内三甲医院基本都可以办理;

第二步:认定通过后,选择方便治疗的门特定点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三步:每次开药时直接刷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报销,属于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

注意事项:

(一)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中断治疗6个月以上需重新申请认定。

(二)如果有新增病种的,新增病种同样需要认定。

(三)如果同时患有多个疾病(精神类或传染类疾病外),只能在一家医院办理门特;患精神类或传染类合并其他类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可以同时选择一家专科性医疗机构和一家综合性医疗机构作为治疗机构。请在选择治疗医院时考虑好病情需要的因素。

五、门特怎么认定?

答:门特可通过以下步骤认定:

第一步:参保人员向具备门特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步:向门特认定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报告和诊断证明

第三步:提供本人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四步:刷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办理门特认定。

认定有效期:初次办理的病种,通过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特治疗或出现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均应按规定重新申请门特认定。

六、怎么申请门诊特殊疾病报销?

答:本市就医,须先办理特殊门诊疾病认定,通过认定后选择一家门特治疗机构(患精神类或传染类合并其他类门特疾病的,可同时选择一家专科性医疗机构和一家综合性医疗机构),在门特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才能报销。

七、门特报销标准是?

答:门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总额-起付标准-个人首先自付部分)x报销比例。

 

(一)职工基本医疗报销比例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医院级别

起付

标准

支付比例

49岁以下

50-59岁

60-69岁

70-79岁

80-89岁

90-99岁

100岁以上

社区、乡镇卫生院

160元

95%

97%

99%

100%

100%

100%

 

不计起付标准,报      销比例100%

一级医院

200元

92%

94%

96%

98%

100%

100%

二级医院

400元

90%

92%

94%

96%

98%

100%

三级医院

800元

85%

87%

89%

91%

93%

95%

 

(二)居民基本医疗报销比例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

高档

低档

学生儿童档

社区医院

100元

95%

95%

95%

一级医院

100元

87%

85%

85%

二级医院

200元

82%

75%

75%

三级医院

500元

68%

53%

60%

 

注意事项:

1.门特在起付标准计算次数上同住院有区别。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四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2.基本医疗报销以后,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的再进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的再依次报销城乡大病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答: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特费用在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7%的比例支付(门特病种有特殊支付政策的除外)。

九、如何报销呢?

答:(1)参保人在本市就医:参保人员在治疗机构即时结算由个人负担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

(2)参保人在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开通直接结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在未开通直接结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每治疗满3个月后到参保关系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申请结算时间不得超过医疗费用发生时间的6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

备注:目前,跨省门特直接结算仅支持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5个病种。

十、门特报销所需资料?

   答:门特报销所需资料有:1.医疗保险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3.费用清单、处方、检查报告;4.参保人银行卡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还需要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十一、门诊特殊疾病可以在几家医院治疗?

答:一个自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家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参保人员患精神类或传染类合并其他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可以同时选择一家专科性医疗机构和一家综合性医疗机构就医。

如确因病情需要,一个自然年度内需变更治疗机构(变更次数不得超过3次),应先在原治疗机构办理治疗机构变更手续(异地就医向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十二、参保人申请变更门特治疗机构的,应如何操作?

答:(一)本市就医的参保人需变更时,向最近一次结算的治疗机构提出申请,治疗机构系统处理后予以变更;

(二)异地就医的参保人需变更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系统处理后予以变更。

十三、参保人申请变更门特治疗机构是否有次数限制,起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申请变更门特治疗机构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变更次数不得超过3次。参保人在自然年度内更换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更换后的治疗机构重新计算(即多计一次)。

十四、成都的参保人能否在参保地和备案地刷卡结算门诊特殊疾病费用?

答:我市参保人,在办理门特认定和异地就医备案(免备案地区不用备案)后,可以选择在成都或就医地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

十五、现在在成都市的医院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下个月计划去异地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需要重新办理病种认定吗?

答:不需要,已在本市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到异地医院治疗,无需重新办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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